區段徵收v.s市地重劃之比較

 

1.何謂區段徵收

區段徵收乃為政府依據都市計畫之規劃、開發新市區、或依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,將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徵收,重新加以規劃、整理、開發,並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後,將可建築用地一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,一部份由政府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,剩餘土地辦理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。與市地重劃一樣,是一種綜合性的土地開發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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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金:12萬/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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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亞洲大學旁農地,小坪數稀有釋出

 

亞洲大學旁農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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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新街道圖  

內新空照圖  

內新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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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持續打房,住宅買氣明顯受到影響,部分資金流向不受奢侈稅限制的農地買賣,帶動中部地區包括台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等靠近市區周邊的農地,近兩年來買氣超夯,農地售價跟著水漲船高。

以台中市潭子區為例,隨著74號快速道路全線通車,靠近40米崇德路兩旁的農地,目前每坪已喊到17、18萬元;此外,彰化市東區農地,因有市地重劃的利多題材,近兩年來吸引投資客與建商爭相卡位,農地每坪售價由2、3萬元上漲到5、6萬元,漲幅達1倍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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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規定共有財產之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,實務上常因共有人數太多,而形成共有財產處分困難;在處分共有不動產時,也常因多數決的相關規定造成爭端。共有財產之成因有三: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制合夥關係,其中以因「繼承」形成的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常見。
 

「公同共有」與「分別共有」之差異?

  簡單來說,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在於持分(即比例)之有無。公同共有情況下,各共有人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,沒有持分之概念。而分別共有情況下,各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之某比例。例如:就A土地全部而言,如果甲持有A地1/2,乙也持有A地1/2,則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/2;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,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,而沒有比例之區分。
  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,故依法不能處分(買賣、贈與、設定等行為),惟有將共有關係改變成分別共有後,各共有人才能處分該不動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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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,如於五年內移轉者,為何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

 

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免稅取得後,承受人於五年內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,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。

  該局進一步說明,內政部於100年6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65號令修正「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」,其中針對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,五年內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,由稅捐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「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」或「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」戳記者,免附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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